前几部毛姆的喜剧中,有读者留言说对“离婚法庭(divorce court)”的概念有些模糊,以致于影响对故事情节的理解,这里简单说明一下。
英国由于基督教的影响,加上维持社会稳定的考量,原本离婚极为困难。即便亨利八世由于婚姻问题跟罗马教廷闹翻后,其圣公会还一直坚持“婚姻不可解除”的教义,原则上不认可人们有离婚权(从17世纪70年代到1857年将近200年的时间里,英国只判离了325对夫妻,平均下来,一年两对都不到,可见其难度之大。不过底层民众一直存在的“典妻”行为,算是民间的某种自我调节机制,此处不论。)。后来经过工业革命、资产阶级革命等一系列社会变迁,教会逐渐退出了对世俗生活的辖制和管理,英国政府在1857年颁布了第一部《离婚法》。然而,即使有了这部法律,离婚的条件还是极为苛刻,而且流程繁琐、费用高昂,绝非普通家庭/民众能承担的,事实上成了特权阶级的另一项特权。
时代继续前进,随着社会化大生产对劳动力的渴求,很多女性逐渐走出家庭,进入职场,拥有了独立的收入,旋即在婚姻家庭中渐渐拥有了话语权,英国的离婚法案与时俱进地几经修订。又经过两次世界大战,涉及婚姻的法律除增加了男女平权的内容外,还逐渐走向道德中立,基本上不再将“离婚”与“过错”挂钩;并且,在20世纪末还通过了保护儿童权益的一系列法案。
在毛姆创作爱情婚姻家庭类剧作的时代,大致属于转型期(20世纪早期),一方面“离婚”不再是天方夜谭的事情,另一方面“离婚”最主要的条件还是某一方存在“通奸”行为。比如,妻子担心自己红杏出墙的事情若被丈夫知晓,对方很可能就会“divorce her”(如果是当代作品,多译作“跟她离婚”,但对稍早一些的作品,更确切的译法是“休了她”);这也是另一部作品《圈》中老于世故的老尚皮翁贬损前妻现在生活圈子中提到的“……离婚的女人、被包养的女人……”,其并不涉及歧视与否的问题,而是跟当时的社会背景有关。
另,本剧的原作标明是“四幕喜剧”。我不知道读者看完后是什么感觉,但就个人而言,我觉得可以将其视作“正剧”,可归为“喜剧”实属勉强,尤其是第二幕和第三幕的戏剧冲突直指人心人性的凉薄冷漠,还有像公平的问题——佩吉所受的惩罚与她的所作所为是否对等?克劳德多少出于私心,执意严加惩处,终酿成惨祸,真地不需要承担责任吗?再进一步讲,佃农/劳工与地主到底是怎样的权利义务关系?还有剧终的时候,克劳德说那些“庄稼汉”恨自己(继续探究下去,都快要成阶级斗争了!),还提及金融资本对农村的渗透……只是毛姆终究不是萧伯纳,而是更偏向王尔德的风格,于是很多地方,令人有欲言又止的错愕感,就像《理想丈夫》中切弗利太太的故事突兀地戛然而断。再则,第四幕的后半段关于“忏悔和幸福”的争论又带有很强的悲观主义色彩。因此,我怀疑要么原著出现印刷错误,要么英国作家另有一套区分喜剧和悲剧的标准(只要男女主角坠入爱河/重归于好就是喜剧)?不过这只是个人的感受,在此与大家分享一下。
欲言又止的错愕感——毛姆喜剧《乡绅》译者序
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