(提示:这部分的有些内容,可能会引起某些读者的不适。慎重!)
…………
在旧法国,关于行贿受贿的指责司空见惯,连法官也经常遭到此类责难。低级官员公开收取好处费。
还有人印制卷帙浩繁的书籍,标题套用《回忆录》的名称,但其实际的内容“法律厚黑学”,其公开的主旨就是要在未结案的诉讼中影响公众和法院。【作者按:有资料记载,那些有权有势的人通过获取《品行证明》的方式,在刑事案件中毫发无损,而且在民事案件中,他们比对手占上风;另外还有资料记载了各种暗无天日的司法判决。】
司法不公成了一个非常普遍的现象,这尤为严重。例如,有些案子开始本来是在某些法院进行审理的,但是有权有势的人可以将这些案件移送到那些对自己更有利的法庭。不仅王室的委员会可以包揽诉讼,很多机构都能够这么做,这种情况随处可见。有一种被称作“护身契(committimus)”的法律文书,即有这种文书,就可以转换审判的法院。
所有这些都意味着司法体系的崩溃已经无可避免了。
至于刑事审判,其过程极为酷烈。在路易十五时期,监狱简直就是溽热肮脏的兽穴,又拥挤又不通风。等待审判的人待在单人牢房里,该房间长宽各为10英尺,一个月的费用是60法郎。由受过训练的大狗看着囚犯,以免他们逃跑。
一年两次,也就是每年的五月和九月,对那些更加绝望的囚徒来说,是他们离开巴黎、开始上船干苦力的日子。他们被铁链串成长长的队伍,这样一来,8名骑警就可以看住120名犯人了。在土伦港的帆船,看上去不会比巴黎的监牢更差劲了。轮船保持着卫生,空气也好,而且囚犯们衣食大致还过得去;不过有些囚徒已经被关押了40年、50年,甚至还有被关押了60年的人。他们得到允许,可以做自己的事情,而且可以挣一点钱。犯人被分成三类:逃兵、走私贩和小偷;不同的类别佩戴不同颜色的帽子。
刑讯逼供被视作查案的常规手段。刑讯要受到不同方式的监督,而且各省的刑讯形式都不一样。包括烫烙不同的身体部分、从嘴巴里给胃和肺灌水、拇指夹、拷问台,以及用脚踢等。这些还只是在调查阶段采用的方式,即那些受刑的男女并没有被确定有罪。
如果确定有罪后,为了找到同案犯,这些酷刑可能还被重复使用。对疑犯的大部分刑讯都是私底下进行,在此过程中,不允许律师维护当事人。只有指正他们的证人给出了证词之后,疑犯才有一次和证人对质的机会;而且如果证人要是撤回证词,那么证人就可能要面临作伪证的惩罚了。
死刑的适用范围很广。比如,仆人偷东西就可能被判死刑。不过在路易十六时期,大众觉得这样的量刑过于严苛,因此,主人家不会去告官,法官也不会追究。【作者按:重要的审讯阶段是秘密进行的,在法国,律师被禁止进入该程序。而当时的英国,如果是重罪,按照规定,律师也无法给疑犯争取权利;但是,习惯上,法官都会拐弯抹角让律师替疑犯说话。从严格意义上讲,律师只能给囚犯提供法律问题上的指导。长期以来,从整体上讲,英国人似乎并不信任招供的供词。大陆法系喜欢招供这一套,这和教会的忏悔有多大的渊源?教会喜欢搞忏悔这招,这和自古以来人性当中的爱管闲事,又有多少瓜葛呢?】
不过,另外一些罪犯就没那么容易脱身了。当时有一种极为野蛮的死刑处置方式。在法国各大城市中,都立有刑轮。大街小巷中,小贩兜售判决书复印件的叫卖声随处可闻。普通民众蜂拥到了绞刑架周围。对于租几个窗口来看行刑过程的做法,不是所有的有钱人都会嗤之以鼻。受刑之人先是被绑在十字架上,然后行刑之人用铁条抽打11下,每一下都会抽断一根骨头。然后,这个可怜人仰面躺在一个轮子上,断裂的骨头刺穿了他的肌肉,他的脑袋耷拉着,眉头上滴下了混杂着鲜血的汗水,接着等死了。一个神甫站在一边,嘟囔着宗教的安慰话。通过这样的场景,法国各个城市的平民们得到了锻炼,在那种远为更加丧失人性的断头台下,也能看得津津有味。【作者按:霍华德说阿维尼翁的一个看守告诉他,自己曾经见过被酷刑蹂躏的囚犯,那真叫血汗交迸。】
一直到了18世纪中叶,人们才想到要改革刑法。不过长期以来,不少大作家就已经指出酷刑毫无益处。蒙田说:“刑房是一种危险的发明物。而且,它使得审讯更像是考验忍耐力,而不是为了追查事实的真相。”只是他觉得在当时的社会条件下,由于人类的弱点,刑房算是最不邪恶的一种发明了。
孟德斯鸠更近一步了。他指出酷刑其实没必要存在。他说:“现在,我们看到一个运作良好的国家(英国)放弃了刑讯逼供,也没有带来什么麻烦。”……“已经有那么多聪明和睿智的人写文章反对酷刑了,那么我也就不敢老调重弹了。我只是想说,暴虐的政府或许会容忍酷刑的存在,因为该政府令大家恐惧害怕,它的大部分权力由此而来;我想说,对于古希腊和古罗马的奴隶来说,政府会允许对他们实施酷刑。可是我听到大自然大声反对我的说法。”
伏尔泰用他惯常的轻快口吻攻击了刑讯的做法。但是,有一点很惹眼,就是他有所保留;他认为在弑君的案件中,或许还应该继续采用酷刑。
像这样散落四处的只言片语,不管历史多悠久,可能也无法产生什么实际效果。不过,到了1764年,事情出现了转机。米兰尼斯·马奎斯·贝加利亚(意大利法理学家——译者注)出版了那本举世尊崇的《论犯罪与刑罚》一书,然后过了13年,英国人约翰·霍华德出版了他的第一本关于国家监狱的书籍。在很多问题上,贝加利亚和哲学家派的人看法一致。他和他们不同的地方,也就是卢梭和他们的区别,就是其社会主义倾向。从人类历史来说,在实际工作中,很少有人能做出比他更大的贡献。
在对待犯罪行为的时候,现代社会的一些重要理念都来自于贝加利亚。他在思想上和同时代的大部分哲学家一样,非常极端;同样,他也和他们一样,没有意识到自己理论的局限性。不过尽管如此,在当时必须面对的一个重大问题上,他扭转了已经逐步迈入文明时代人们的看法。在接下来的一百年的时间里,他的那本书带来如此巨大的转变,以致于现在,我们说着其中一些话的时候,都很少会想到源自他的作品。
比如:“刑罚的目的是要阻止犯罪分子继续伤害社会,并且阻止其他人犯下类似的罪行。”
“所有的审判必须公开进行。”
“犯下罪行后,越快遭到惩罚,那么刑罚就更公正,也更
有用。”
“明确的法律更能阻止犯罪,而不是事后的严刑峻法。”
在现代刑法中,这些话都属于老生常谈了。不过现在的困难在于实践。而在18世纪,有必要从学理上对该问题进行阐述。贝加利亚说:“在审判中,采取残酷的刑讯手段,几乎在每个国家都被认为是天经地义的事情。”确实如此,在他生活的年代,整个欧洲都视刑讯为合法手段,只是在普鲁士,刑讯手段受到了限制,而在荷兰的司法实践中,已经废除了刑讯。
从大范围来说,贝加利亚反对任何形式的折磨。对于发生在定罪之前的酷刑,他说这种错误的方式给无辜的人造成了惨烈的痛苦。他说:“因为从法律的角度看,在被证明有罪之前,任何人都是无辜的。而且,认为一个人是犯罪时的作恶之人,又是受刑时候的苦主,这其中的关联着实混乱;而且有观点认为剧痛应该能检测出真相,好像真相就藏在受刑的可怜虫的筋骨皮中一样,这种推理也实在令人糊涂。要是用刑讯的方法查案,那么身体壮实的人能逃脱,而孱弱的人就会被定罪。”贝加利亚提议的刑罚措施一般都很温和;他的想法是废除所有的死刑;他更相信清明的法律和确凿的证据,而不是严酷的刑罚。
在基督教国家,要指望贝加利亚的书马上能产生效果,那真是异想天开。该书出版后,无论是在理论上,还是在实践中,刚开始的时候,旧式刑法毫不为其所动。不过那些更进步的思想家的良心被现实触动了。
1766年,在阿布维尔市,有一个叫拉·巴尔的年轻人被指控犯有亵渎罪:当一群宗教队伍走过的时候,他戴着白帽子站在一边,还唱着亵渎的歌曲,说着亵渎的话,做着亵渎的动作。当时每个镇子上都有一座立有十字架的桥,与此同时,民间流行损坏该十字架来取乐;不过并没有证据表明拉·巴尔涉及到这次渎神事件中。
阿布维尔的法官们看起来根本不避讳舆论的指责,说他们对他的敌意出自私心。这个年轻人饱受折磨,随后被判有罪,被处以极刑:先是脖子上被绳索套住,在圣·乌弗兰教堂前公开忏悔——那个被损坏的十字架就放在此处;然后再经受拔舌、砍头等过程,最后将他的身体烧毁。如此暴虐的处罚得到了巴黎议会的确认。迷信的路易十五毫无怜悯之心。主要的处罚都进行了,只有拔舌一项被省略了,那个行刑人只是做了做样子。在残忍的围观群众的掌声中,拉·巴尔的脑袋掉下来了;这些人对刽子手娴熟的砍头技艺非常钦佩。
随后,在法国的自由主义者当中,这件事情引得他们非常愤慨,不仅仅是因为恐惧。伏尔泰大声说出了心中的愤怒和悲痛。在公众的心中,如此暴虐的酷刑不再是人人接受的事情了,这至少是一种进步了。【作者按:关于拉·巴尔事件,我个人觉得德斯诺瓦瑞斯特瑞(Desnoiresterres)在《伏尔泰和卢梭》一书中的描述最到位。】
但是,酷刑也不是没有拥护者。其中有一位就问道:如果小偷拒绝说出赃款的藏匿地,除了用刑之外,那么该如何找到这笔被盗的钱款呢?而且,这还不是他唯一的理由。他说:“如果没有刑罚的威胁,那么被告就成了案件中的法官了;如果他一口否定,那么对于他犯下的罪,他就有可能逃脱惩罚了。”另外,该作者还义正词严地说:一个屈打成招的冤案有可能被说上两三百年,但是别忘了还有数百万罪有应得的案件,后者也应该被提及。
不过,到了18世纪后半叶,前进的脚步变得很快了。在那时的审判规程中,有两种截然不同的刑讯,一种是“预先用刑”,这是嫌疑人受的刑罚,目的是使其招供;还有一种是“事前用刑”,这是已经定罪的人遭受的刑罚——他们被处死前会被上这种刑,目的是为了使其供出同谋。前一种尤其被文明社会视为耻辱,于是在1780年8月24日,法国废除了“预先用刑”的做法。第二种直到1788年才正式废除,不过在此之前,也已经很少使用了。因此,可以这么说,在大革命之前,现代化改革中最重要的任务之一已经完成了。